住建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住房租赁和销售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回应了百姓买房租房中最关心的问题,直击原有住房租售市场中常见的一系列“痛点”。
房东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扣留押金或被罚
租房遇到房东随意提价、“一言不合”就被赶、押金说扣就扣……这些情况不少人都遇到过。为此,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指出,意见稿特别注重对承租人的保护,还提出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不得暴力、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阳台地下室等不得出租
鼓励租户稳定长租
要使租房成为人们推崇的生活方式,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建立稳定的租住关系?当前个人租赁现象多怎么办?意见稿明确: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出租住房,应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周江说,这些规定的具体责任都落实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11条“箍”紧房地产企业
中介违规操作将被罚
买房陷阱防不胜防:有捂盘惜售、散布涨价谣言的炒作;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欺瞒;有捆绑搭售、分割拆零销售的变相要价。
意见稿明确了1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禁止行为,并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进行了兜底覆盖。
如果开发商在利益诱惑下踩了“红线”怎么办?意见稿明确,依法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等住房租售市场上的“乱象”,中介或为始作俑者,或推波助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说,意见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全覆盖,并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住房租赁、销售网络平台,应对信息真实性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诸如链家等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信息的,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诸如58同城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
碰触下列11条房地产企业将被罚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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