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4月1日实施。该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催缴物业费,不得向已购车位的业主再收缴停车费,公共区域的停车收益归业主共有。
该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主体、业主委员会等每半年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以及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12358价格监管平台资料显示,近3年,公众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投诉较多。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收取,该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同时,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水、电、气、热供应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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