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酒店管理方式、安装智能安防系统,区位兼顾工作、学习、生活人口平衡,房租低于市场价、甚至还能用公积金支付租金……未来两年,这种在工业园区、商业、办公、学校等需求集中的区域出现的长租房,将更好地满足大学生、外来务工者、科技人才、城市白领等不同群体的租房需求。
近日,湖北印发《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因城施策推动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培育省级试点 完善“四个一”建设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长效机制的一部分,加快发展住房租赁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湖北住房租赁在政、企、融、商四方面共同推进下,总体发展良好、各方积极性高。不同区域房地产市场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要因城施策。
根据《通知》,武汉要积极继续开展住房租赁国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成果。襄阳、宜昌、十堰等人口净流入城市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要“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其他市(州)要规范租赁行为、完善监督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并结合实际积极申报住房租赁试点。到2020年,湖北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鼓励国企引领 形成机构化规模化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中,绝大多数房源为个人出租,带来了政府监管难、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将有助于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克服重销售、轻租赁等一系列缺陷。
湖北大力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备案、信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经营出租屋套(间)数、从业人员数量等企业标准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每个试点城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充分发挥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带动作用,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
盘活存量住房 将公租房等加入供应
过去,租赁需求的住房供给只能通过二手房市场获得,基本上不存在新房租赁市场,从而导致住房租赁市场存在大量的供需不匹配。
为多渠道供应住房租赁,湖北按照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此外,各地空置公租房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武汉市将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针对租赁市场虚假房源信息、不诚信的黑中介扰乱市场等现象,湖北将加快搭建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要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规范交易秩序,保障房源真实性。
金融财政保障 可提供公积金支付房租
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土地供应。为此,湖北着力着力构建与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新机制。只有解决土地供应问题,租赁住房市场才能真正启动。
据了解,湖北省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此外,允许试点城市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打破政府作为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的局面,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租赁住房市场的快速建设创造了条件。
金融支持住房租赁是提供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通知》要求,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湖北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为让百姓住的舒心,更住的实惠,湖北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据统计,去年湖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的金额达9.96亿元,惠及12.24万人。今年一季度,全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2.59亿元,同比增长47.3%;惠及2.17万人,同比增长47.1%。
在财政税收上,《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对经营出租屋规模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法人作为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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