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中明确要求,凡按规划完成整个开发建设项目,且符合房屋初始登记条件的,办理初始登记时,质量保证金留存标准按房屋实际销售面积计算,并按房屋重置价格5%的比例留存监管帐户(即: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房屋完全重置价×实际销售面积×5%)。房屋重置价格依据标准参照《宜昌市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制度还对项目质量责任保证金的资金监管作出了明确要求,由开发企业与其选定的开户银行、市房产理局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进行约定执行。监管时间按商品房备案证取得时间起算满5年。凡满2年并按要求履行了保修责任的解除3%的资金监管,满5年并按要求履行了保修责任的解除剩下2%的资金监管。监管时间到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三方监管协议书的约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开户银行申请解除对该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质保期限内企业需提前注销的,应落实质量责任担保主体。质保期到期后,开发建设单位未完成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事项、未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相关办证及遗留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需待相关事项完成后解除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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