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职责,近日,本报记者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问题采访了黄冈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记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有哪些法规依据?
答:主要有以下8个法规规定。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5、《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鄂建办[2014]68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8、《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鄂建[2006]66号)。
记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哪些职责?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方针政策。(2)对监管的建设工程质量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巡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3)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4)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移交市住建委实施行政处罚。(5)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记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记者:我国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有哪些措施?
答:《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2014年全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8年达到100%。通过五年努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治理重点: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①屋面、外墙、外窗及有防水要求的厨、厕等房间的渗漏;②墙体、楼地面裂缝;③楼板厚度、室内层高、墙地面平整度超过允许偏差;④室内配电箱及配线安装不规范,插座相、零接线错误;⑤保温层粘结不牢、脱落,保温层开裂、渗漏。”
记者:工程质量保修有哪些规定?
答: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记者:开发商关于质量保修的责任是什么?
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明确:“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记者:施工企业关于质量保修的责任是什么?
答: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记者:黄冈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处理机制是怎样的?
答:1、《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信访、投诉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投诉人延期理由。出现以下情况,各级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机构不予受理:(1)已通过司法、行政诉讼、行政听证、质量鉴定、仲裁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2)信访、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分分彩平台app下载的联系方式不明确的;(3)经上级部门研究复核,认为问题处理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4)信访、投诉事宜不属于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工作范围的。”2、黄冈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信访、投诉信息公示:(1)投诉电话:0713-8811587(2)投诉邮箱:。3、处理机制、时限:(1)处理机制:我站在接到市直建设工程质量信访、投诉事项后,24小时内安排专人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进行实地调查,确认情况属实且在保修范围、保修期内,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修职责,协调处理事宜,跟踪落实质量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确保投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处理时限:我站在接到信访、投诉事项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